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孫吉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吉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盈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依列孫吉林、何紫綝、孫佳淇三人,請更正聲請狀。若何紫綝、孫佳淇等二人委任「孫吉林」為本件代理人,併請補正委任狀(委任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狀並蓋有聲請人民國109 年7月7日聲請狀之印文及代理人印文。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 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孫吉林、何紫綝、孫佳淇」,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薪資,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其餘2位債權人何紫綝、孫 佳淇「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三、孫吉林、何紫綝、孫佳淇三人請分別請明請求金額。另查,孫吉林於聲請狀內所附投保資料表顯示相對人僅為聲請人月投保薪資新臺幣23800元,然其以月投保薪資新臺幣38200元為請求,請提出薪資證明影本。 四、請求之利率依法定利率應為年息5%,請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