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孫吉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吉林 何紫綝 孫佳淇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孫吉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藩(原名王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吉林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紫綝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佳淇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