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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洋

  • 原告
    李愛華
  • 被告
    品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聲 請 人 李愛華 相 對 人 品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記載借款人為陳文洋之配偶何婉婷,並未記載相對人為借款人,又聲請人另提出品集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二紙,然其亦稱此二紙支票為何婉婷向其借款時交付之支票,顯見借款債務人應為何婉婷,並非本件相對人,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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