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2號
- 聲請人
- 李愛華
- 相對人
- 品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文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記載借款人為陳文洋之配偶何婉婷,並未記載相對人為借款人,又聲請人另提出品集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二紙,然其亦稱此二紙支票為何婉婷向其借款時交付之支票,顯見借款債務人應為何婉婷,並非本件相對人,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借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