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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文洋向其簽發支票3紙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3紙支票,其所載之戶名載明為「品集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無從判定票據之借用人為聲請人所請求之「陳文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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