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愛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文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文洋向其簽發支票3紙未清償為由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3紙支票,其所載 之戶名載明為「品集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無從判定票據之借用人為聲請人所請求之「陳文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