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翔、皇喬營造有限公司、李永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永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佰一十三條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務人皇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皇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亦查無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依法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皇喬公司股東依登記資料計有李永忠、黃秀蘭、林綉娥、陳明風等四人,於清算程序為公司之清算人, 依法代皇喬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黃秀蘭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林綉娥、陳明風現 已出境,且經戶政機關註記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支付命令僅以李永忠為皇喬公司法定代理人。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