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董雯惠、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雯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