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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會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會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會城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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