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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朱友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雋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瑤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范瑤彰

一、債務人雋璽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相對人范瑤彰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乙紙(支票號碼:UA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雋璽國際有限公司,范瑤彰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而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文件資料,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與范瑤彰確有債權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范瑤彰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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