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憲生、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憲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80,000元 民國103年1月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2,125,000元 民國103年1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1,810,000元 民國103年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2,352,000元 民國103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1,635,000元 民國103年3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4,224,000元 民國103年3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