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