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逢麗有限公司、李郁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逢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孟嘉仁 一、債務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相對人孟嘉仁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第三人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綺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有保單列印系統外包作業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相對人積欠第三人報酬;又,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6日通知第三人終止系爭合約後,又使用第三人系爭 著作於保單列印上,請求相對人賠償系爭著作價值新臺幣參仟萬元;然,第三人將此債權讓與聲請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合約,相對人孟嘉仁僅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負責人,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觀之,亦未能釋明孟嘉仁為債務人,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與孟嘉仁確有債權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孟嘉仁為給付,該部分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8,450元 民國107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860,066元 民國107年6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941,524元 民國107年7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1,347,099元 民國107年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