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彥豪
- 即債權人
- 張珍鳳
- 即債權人
- 仇立顯
- 即債權人
- 賴字鋅
- 即債權人
- 黃麗心
- 即債權人
- 陳芸汶
- 即債權人
- 李訓全
- 即債權人
- 曾文良
- 即債權人
- 温語楨
- 即債權人
- 李純青
- 即債權人
- 陳綺雯
- 即債權人
- 黃湘喬
- 即債權人
- 李學溱
- 即債權人
- 吳瑞玲
- 即債權人
- 毛清源
- 即債權人
- 林柏實
- 即債權人
- 曾于萍
- 即債權人
- 林同濱
- 即債權人
- 唐愛麗
- 即債權人
- 黃志遠
- 即債權人
- 郭秋伶
- 即債權人
- 蔡明忻
- 即債權人
- 蔡應龍
- 即債權人
- 李錫嬌
- 即債權人
- 梁新平
- 即債權人
- 廖英蘭
- 即債權人
- 黃筱薇
- 即債權人
- 黃淑貞
- 即債權人
- 吳權倫
- 即債權人
- 廖梓而
- 即債權人
- 林建安
- 即債權人
- 張學輝
- 即債權人
- 徐素琴
- 即債權人
- 王國麟
- 上三十四人共同代理人
- 高榮志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彥豪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珍鳳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仇立顯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字鋅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心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芸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訓全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文良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語楨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純青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綺雯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湘喬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學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瑞玲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毛清源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柏實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于萍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同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愛麗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遠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秋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明忻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應龍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錫嬌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新平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英蘭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筱薇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淑貞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權倫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梓而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建安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學輝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素琴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國麟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十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十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三十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