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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亦廷(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就是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就是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亦查無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依法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就是公司僅有股東許亦廷一人,其即為就是公司之清算人,依法代就是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許亦廷現已出境,且經戶政機關註記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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