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盧士傑、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許亦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亦廷(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就是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就是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就是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惟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亦查無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依法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就是公司僅有股東許亦廷一人,其即為就是公司之清算人,依法代就是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許亦廷現已出境,且經戶政機關註記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