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長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長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之計算式。 二、聲請人自陳投資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品項:王老吉茶館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等語。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王老吉涼水舖協 議書」,聲請人之出資額僅50萬元,與聲請人所陳不符。聲請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 三、聲請人自陳信貸100萬元給公司等語。惟據聲請人提出之「 合作協議書」,立協議之雙方為聲請人與「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麗峰實業有限公司。聲請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相對人名稱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再繳納裁判費500元(請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500元 或郵寄抬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郵局匯票500元),且相 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及「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請分別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