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長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之計算式。
二、聲請人自陳投資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品項:王老吉茶館股份有限公司100萬元等語。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王老吉涼水舖協議書」,聲請人之出資額僅50萬元,與聲請人所陳不符。聲請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
三、聲請人自陳信貸100萬元給公司等語。惟據聲請人提出之「合作協議書」,立協議之雙方為聲請人與「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麗峰實業有限公司。聲請人應說明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相對人名稱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再繳納裁判費500元(請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500元或郵寄抬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郵局匯票500元),且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及「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請分別陳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