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長恩、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江玉嬌、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房欣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長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欣怡 一、債務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麗峰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有王老吉涼水舖協議書,聲請人投資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又,相對人德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德匯公 司)與聲請人簽有合作協議書,聲請人信貸100萬元予德匯 公司,聲請人請求返還本金及借款合計175萬元等語。惟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僅1份王老吉涼水舖協議書)與 請求債權總金額175萬元不符,亦未能釋明債權金額之計算 式,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就另25萬元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