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房玉齡、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 聲 請 人 房玉齡 相 對 人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玉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5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0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亦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與公司法規定相違,聲請為無理由,經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