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洪秉鈺、盛成開發有限公司、陳茂松、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姜佳君、姜信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秉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佳君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