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鄭作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劉俊良、陳嘉音等二人債權讓與聲請人系爭支票14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