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鮑泰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勝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勝發業務過失應負損害賠償合計新臺幣20,372,944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8月12 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