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逸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騰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09年7月28日聲請狀所附證物關於發票號碼PS00000000之債權金額與請款單不符。若債權金額依請款單新臺幣61,020元,請具狀陳明,並補正請求原因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債權金額依發票號碼PS00000000新臺幣53,220元,請更正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