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昌、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吳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相 對 人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金額與原因事實金額不一致,陳報聲請金額為新臺幣4,389,722元或4,389,772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