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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聲請人
鍾婉妤
聲請人
林柏勳
聲請人
張國恩
聲請人
徐之禮
聲請人
鄭文賓
聲請人
陳韜仁
相對人
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蓋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如有複數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以同一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時,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又繳納裁判費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如聲請時未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相對人資遣未受領資遣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係各本於自己與相對人間之雇用契約請求債務人給付資遣費,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故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該裁定業於109年8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等6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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