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