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高力貿易有限公司、陳志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高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瑋(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暨唯一股東陳志瑋業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死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該裁定於民國109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