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黃維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倫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雲馥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3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粉絲達克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通知異議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後7日內補正公司大小章,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 異議人,有送達證書為憑,然異議人逾期迄未到院,其異議自非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