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LIZHAN INVERTMENT LIMITED、張清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LIZHAN INVERT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清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喬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署財務顧問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經聲請人引薦投資者,相對人需給付聲請人引薦之投資總金額之5%作為服務費用。惟聲請人已依系爭合約之約定,引薦日商AI HOLDOINGS株式會社投資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41,691,500元,相對人即應給付聲請人7,084,575元之服務費用,然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三、查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引薦日商AI HOLDOINGS株式會社投資相對人141,691,500元之證明文件,亦未釋明民國109年8月6日聲請狀聲證5發票二紙之金額與聲請人計算之服 務費用7,084,575元不符之原因,本院於109年8月10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8月13日送 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上述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