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宋月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柒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