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譚育任、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譚育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以其任職於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積欠薪資等相關費用為由向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將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列入給付薪資等相關費用中,是其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第二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