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冠文潔品有限公司、洪潔瑩、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Ronald Arthur MOSS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 對 人 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nald Arthur MOSS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