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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對人
香港商巨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nald Arthur MOSS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為法人,支付命令應向相對人營業址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其法定代理人Ronald Arthur MOSS入出境資料,已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出境,迄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相對人須向國外送達,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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