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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翼聰

一、債務人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翼聰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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