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勲霖、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歐陽維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維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3,785元 民國109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282,610元 民國109年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