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勲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維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3,785元 民國109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282,610元 民國109年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