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冠文潔品有限公司、洪潔瑩、顏杰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 聲 請 人 冠文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 對 人 顏杰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鼎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鼎煬公司)積欠貨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係鼎煬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聲請人提出銷貨憑單所記載客戶名稱亦為鼎煬公司,顯見鼎煬公司始為契約相對人而負有清償貨款義務,聲請人請求擔任鼎煬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對人清償貨款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