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榮村、陳昌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應給付本金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按月息百分之三(即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