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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昌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應給付本金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按月息百分之三(即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說明,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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