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林宛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宛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遲利息,暨每日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