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魏光華、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光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一、債務人(即如附表所示之發票人或背書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