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亮
- 代理人
- 阮承禹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力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青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參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相對人業已廢止登記,原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惟林鄭勤已死亡,宋威震已遷出國外,均無法送達,故僅列宋青蓉一人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