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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文暘時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文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93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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