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凱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有異)。 二、請提出車牌「KEE-0362」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