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一即罃豐紙品實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