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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原告
    黃駿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駿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係為思鎧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鎧公司)違反銀行法招攬投資之人士,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 字第6號刑事裁定,是以,相對人與思鎧公司有行為關聯, 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215,1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計算式,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10月8日陳報狀仍未補正該證明文件,僅將債權金額更正為4,710,100元。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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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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