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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駿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係為思鎧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鎧公司)違反銀行法招攬投資之人士,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是以,相對人與思鎧公司有行為關聯,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215,1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計算式,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9年10月8日陳報狀仍未補正該證明文件,僅將債權金額更正為4,710,100元。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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