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林宥騏即指標騏機通訊器材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宥騏即指標騏機通訊器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