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鄭作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祥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