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王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