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王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捌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