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淑珍、吳幸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淑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幸宜 侯鳳文 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潘濬瑋 連梁岠 婁振忠 周芝羽 阮姿穎 張石平 李惠珠 廖怡甄 王偉任 楊素潔 李惠媚 許錦綉 程連芳 林雨涵 紀艷娟 郭黃玉美(原名黃玉美) 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