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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淑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幸宜
即債務人
侯鳳文
即債務人
吳姍筠(原名吳姍融)
即債務人
潘濬瑋
即債務人
連梁岠
即債務人
婁振忠
即債務人
周芝羽
即債務人
阮姿穎
即債務人
張石平
即債務人
李惠珠
即債務人
廖怡甄
即債務人
王偉任
即債務人
楊素潔
即債務人
李惠媚
即債務人
許錦綉
即債務人
程連芳
即債務人
林雨涵
即債務人
紀艷娟
即債務人
郭黃玉美(原名黃玉美)
即債務人
天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雨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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