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23號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蔚堃
- 相對人
-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育康(出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意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創意公司業經決議解散,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並選任王育康為清算人,依法代創意飲食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王育康已於民國109年1月5日出境,且經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案,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就本件支付命令相對人部分應對國外送達,為法所不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