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陳麗雯、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范姜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范姜毅 一、債務人蘿霏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范姜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就上述債務,如債務人其中一人為全部或部分清償,另一人於清償範圍內免其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