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以斯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恩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似與公司登記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