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徐年金、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林逸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