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曙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蔡浩傳、許立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66號 聲 請 人 曙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浩傳 相 對 人 許立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 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雖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經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發現同名者眾,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年籍資料,而所提供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亦無設籍資料,故於民 國109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 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該裁定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