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英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51號 聲 請 人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英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相對人訂立之承攬契約或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